北京市监察法学研究会举办
“健全反腐败法律制度,与时俱进修改监察法”
主题研讨会
2024年8月11日,北京市监察法学研究会2024年夏季论坛“健全反腐败法律制度,与时俱进修改监察法”主题研讨会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与北京市监察法学研究会联合主办,中国社会科学院“登峰战略”纪检监察学重点学科、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承办。来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央财经大学、武汉大学、首都师范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南京师范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以及其他高校、科研院所的近50名专家学者参加了会议。
参会人员合影
开幕致辞及基调演讲阶段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宪法与行政法研究室主任、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北京市监察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霞主持。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国家监委驻中国人民大学监察专员吴付来在致辞中表示,纪检监察学科要特别注重发挥研究会、协会的重要作用。同时认为,要做到高质量推进监察法的修改,一是要坚持问题导向;二是要坚持系统观念;三是要坚持守正创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莫纪宏表示在《监察法》修改过程中,要科学反映现实当中纪检监察关系需求,要高度重视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以及党纪党规等在健全反腐败法律制度中的作用,同时也要进一步推进跨境反腐败法的立法与研究工作。
基调演讲阶段,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市监察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胡锦光表示,在《监察法》修改中需要集中关注:一是转派驻的法律依据和法律地位问题;二是证据规则;三是监察措施,特别是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制度完善问题。同时,《监察法》修改也要坚持扩权与监督并重。南方科技大学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廉洁研究院院长姚文胜建议明确立法的指导思想:一是进一步突出政治性;二是进一步提高法理性;三是进一步增强实践性;四是进一步实现全域性。西南政法大学纪检监察学院执行院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纪检监察学科评议组成员谭宗泽表示,《监察法》的修订一是应当紧紧围绕党的建设;二是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三是应当紧扣中国自主知识体系。
主旨演讲阶段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双聘教授,北京市监察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王旭主持。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秘书长蒋来用教授认为,未来要继续提高干部的能力素质;在派驻机构职能定位方面,应当赋予其更为丰富的手段,以有效打击腐败。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院长、《比较法研究》主编解志勇教授认为,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监察理论创新表现为一是给出了关于权力监督的一种特殊逻辑;二是监督体系的构建要按照权力的总量进行等比例的构建;三是高度重视反腐败国际合作、国际秩序的塑造,以及国际体系的打造;四是勾勒了监察理论从自体监督、同体监督逐步过渡到异体监督为主的分步走图景;五是在权力监督的突破上专门增加了对人监督。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党章党规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党内法规研究会会长王勇教授认为,《监察法》修改一方面坚持法治思维,完善法法衔接;另一方面在党建思维当中强化政治引领。华东政法大学纪检监察学院常务副院长、教授章志远教授认为处理好廉政建设任务的规范表达,需要处理好三组关系:法律与党内法规的关系、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法与条例的关系。
主题论坛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国际法治战略研究部主任、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忠主持。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党的建设教研部强舸教授认为,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派驻仍存在工作力量不足和中管企业的二级三级企业纪委名义上缺乏监察权等问题,需要在《监察法》修改中考虑解决。中国政法大学纪检监察学院副院长施鹏鹏教授认为应当明确监察证据的一些原则性规定对监察证据规则进行系统性梳理,细化证明标准,以保障监察工作的公正性,提高监察法律的可操作性。西南政法大学纪检监察学院监察法教研室主任杨尚东副教授认为需要在法律上完善问责对象的识别标准,尽可能明确问责事由,以及将保障被监察对象公权力机关运行作为前提,避免“躺平”、不作为等情形。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律系主任、北京市监察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昕、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市监察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于文豪、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党内法规研究》副主编兼编辑部主任伍华军、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党建党史研究室主任、中国廉政法学会副秘书长田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宪法与行政法研究室研究员卢超围绕上述报告进行了与谈发言。
青年论坛由中国人民大学纪检监察学院讲师、北京市监察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张航主持。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石泽华认为,国有企业监察派驻制度中对于派驻机构的定位,需要加强反腐败监督和政治监督,尊重企业内部的运作规律和内部机构的监督,并坚持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这一原则。南京师范大学特岗副研究员、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王由海认为,当前高校派驻监督存在合署和独立两种模式,高校派驻的再派驻需要解决公法上的民主正当性问题。中国人民大学纪检监察学院师资博士后杜吾青认为,《监察法》的修改需要对以下问题进行回应,包括明确派驻主体,厘定派驻对象,明确派驻条件,明确派驻机构的领导机构,明确职责权限、工作方式和机关之间的关系,以及明确二次派驻问题等。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环球法律评论》编辑部副主任、副研究员,北京市监察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田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宪法与行政法研究室副主任、副研究员朱学磊、中国政法大学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院副教授胡梦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宪法与行政法研究室助理研究员戴杕、北京卓晖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徐宁进行了与谈发言。
闭幕式由李霞教授主持。王旭教授进行了会议总结。他认为,纪检监察的改革与《监察法》的修改存在内在的理论逻辑联系,要以整体式观念看待纪检监察改革。派驻监督改革反映出《监察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张力,未来必须处理好规范性和政治性之间、规范主义和功能主义之间、监督和治理之间的关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科研处长刘小妹研究员进行了会议总结。她认为,要站在整个国家权力体系建设的角度和法治化的角度来讨论相关问题。要坚持问题导向,对监察范围向社会公权力拓展、加强对纪检监察委员会的监督、监察工作的信息公开、监察裁量权的规制等给予更多关注。
本次会议上,与会专家学者各抒己见,对纪检监察的理论和实践做了深入探讨。
(北京市监察法学研究会供稿、市法学会联络部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