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杂志》2024年第2期目录与内容提要
【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1.魏治勋 | 中华法系的包容性特征与制度文化优势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专题】
2.陈光中 陈琼雯 | 《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回顾与展望
3.卞建林 肖 峰 | 刑事诉讼中的审前程序分流——以轻罪治理为视角
4.步洋洋 | 论我国刑事证据种类的立法优化
5.邵 俊 | 轻罪时代附条件不起诉的立法建议
【涉外法治专题】
6.杜焕芳 阮昊翔 | 涉外家事诉讼的不方便法院变体与规范检视
7.孙嘉珣 | 涉外法治视角下国际经贸规则形成研究
【数字法治专题】
8.张 旭 陈凯琳 | 数据犯罪刑法应对的三个维度
9.崔聪聪 | 个人信息监管沙箱的法理基础与制度构建
【热点透视】
10.龙宗智 谢序荣 | 刑事一体化视阈中的行贿犯罪治理11.赵 玲 | 公司“控制人”信义义务规则的创设及适用研究
【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1.中华法系的包容性特征与制度文化优势
作者:魏治勋(上海政法学院)
内容提要:中华法系在数千年发展历程中,吸纳了来自不同朝代、不同民族、不同类型的众多制度文化资源,形成了兼收并蓄的开放胸怀,至唐代终于发展为蔚为大观的中华法系,并为后世和周边国家所承继,留下众多极富多元性和包容性、内涵丰富而饱含活力的制度文化遗产。中华法系以儒家仁道精神为价值内核,包含了诸多具有民本主义精神的制度原则;以“天理”为代表的制度正义原则,闪耀着良善法制文化的理性主义光辉;注重和合价值并以之为以法治国的重要思想指引,有助于建构和谐有序的法律秩序;尊重自然规律、重视环境保护的理念和绿色原则,具有超越时空的魅力。深具包容性的中华法系,对于当今的法治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而言,是一笔巨大且宝贵的精神财富。
关键词:中华法系;包容性;和合价值;民本主义;制度文化优势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专题】
2.《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回顾与展望
作者:陈光中 陈琼雯(中国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我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制定后,经过1996年第一次修改、2012年第二次修改、2018年第三次修改取得了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新成就。《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应当坚持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相平衡,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平衡,控辩对抗、控辩和合相统一与刑事办案机关权力配置相平衡以及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之间合理平衡的动态平衡诉讼观,推进刑事诉讼法典化。在具体制度构建上,应当进一步落实无罪推定原则,促进刑事诉讼法与监察法进一步衔接,扩大刑事法律援助辩护的范围,强化科技的适用性,明确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优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及完善死刑复核制度。在总结司法改革经验成果的基础上,对我国《刑事诉讼法》加以修改完善。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改;发展历程;制度展望
3.刑事诉讼中的审前程序分流——以轻罪治理为视角
作者:卞建林 肖 峰(中国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随着我国犯罪结构发生显著变化,轻罪成为犯罪治理的主要对象。遗憾的是,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并未建立与轻罪治理相关的审前程序分流制度,实践中仍按照既往的重罪治理模式处理案件,引致诸多弊端。通过比较考察发现,审前程序分流在世界范围内存在广泛的理论共识与制度设置。我国审前程序分流制度的构建有其内在的理论逻辑、实践逻辑以及政策逻辑,但仍面临理念认识不足、侦查阶段程序分流缺失以及起诉阶段程序适用受限三重障碍。因此,结合此次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可探索从审前程序分流的理念更新、制度完善以及加强监督制约机制等方面因情施策,实现轻罪案件审前程序分流转处的体系化和与精细化。
关键词:审前程序分流;轻罪治理;非刑罚化;不起诉;刑事诉讼法再修改
4.论我国刑事证据种类的立法优化
作者:步洋洋(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内容提要:随着《刑事诉讼法》的历次修改,刑事证据种类的立法范式之应然与实然如何,理论与实践的争议始终没有中断。因应《刑事诉讼法》即将再次修改之契机,证据种类问题的论理研判不应单纯囿于“事实说”转向“材料说”的历史成因,“封闭式”抑或“开放式”的利弊多寡,而应从“刑事诉讼构造的实然影响、证据审查判断的逻辑变化、契合证据制度价值的多元化趋势”等层面论证我国刑事证据种类立法流变的多维动因,在实然省察我国证据种类立法现状的同时,演绎归纳出以“列举+兜底”式的“半开放式”立法模式为重点的短期优化路径,以刑事证据作“去定义化”处理、规范刑事证据的审查与运用为核心的长期优化路径,以求最大限度地消解证据种类问题项下的观念分歧,助力证据体系建构的范式转型。
关键词:证据概念;证据种类;证据能力;证据规则
5.轻罪时代附条件不起诉的立法建议
作者:邵 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
内容提要:随着犯罪结构出现新变化,犯罪治理迎来新形势,着力构建中国特色轻罪治理体系是新时代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要求。轻罪治理需要坚持系统思维,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同样要突出前瞻性和体系性,既要关注轻罪时代刑事诉讼制度应对能力不足的现实问题,又要着眼于轻罪治理作全篇布局和长远规划。在已有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之外,增设适用于所有轻罪案件的附条件不起诉,对于推动刑事司法转型升级,更好发挥轻罪治理效能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当前,不起诉制度存在审前分流功能未充分发挥、延伸治理效果不佳、不起诉改革面临合法性限制的现实问题。附条件不起诉具有有序实现“入罪合法、出罪合理”“形式入罪、实质出罪”,充分满足轻罪治理的犯罪矫正需求,有效提升不起诉制度的包容性和前瞻性三方面独特价值。考虑到附条件不起诉与证据不足不起诉、酌定不起诉、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之间存在明显差异,与认罪认罚从宽之间存在融合关系,在《刑事诉讼法》第177条之后独立增设附条件不起诉条款的立法方案最为适宜。具体修改建议稿包括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附条件义务和必要性的程序制约。
关键词:轻罪治理 附条件不起诉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刑事诉讼法修改
【涉外法治专题】
6.涉外家事诉讼的不方便法院变体与规范检视
作者:杜焕芳 阮昊翔(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作为涉外法治的重要一环,我国民事诉讼法涉外编进行该法颁布后的首次实质性修改,其中新增的第282条昭示我国终在立法层面确立不方便法院这一重要的管辖权协调工具。追求便利与正义司法目的之不方便法院源起于英美法系,在长时间发展中已超越法系的界限,并在具体适用层面呈现各异。《海牙儿童保护公约》及《布鲁塞尔条例Ⅱ》即基于其适用领域、法律传统及自身性质,在家事诉讼领域实现不方便法院的变体,此为我国相应制度的检视提供了现实参照。此外,全球化浪潮下的人权发展与我国涉外法治体系建设,都对不方便法院提出了更高要求,尤其是在涉外家事诉讼领域。基于现实参照与时代需求的检视,我国当前立法所确立的不方便法院制度难言完备,涉外家事诉讼领域中的相关立法完善与国际合作的实现将是亟待开展的工作。
关键词:不方便法院;涉外家事诉讼;《海牙儿童保护公约》;《布鲁塞尔条例Ⅱ》
7.涉外法治视角下国际经贸规则形成研究
作者:孙嘉珣(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涉外法治建设和参与国际规则制定需要重新审视规则形成的客观规律。作为学术和实践主流的现实主义制度论无法完满地解释国际经贸规则的形成机制,“唯国力论”的思想会加剧国家间的矛盾。国力优势在国际经贸规则形成过程中起到了承担规则形成成本的作用,应从对规则的需求、规则的物质和心理基础三个角度出发,认识到一体化程度、共识程度、危机程度和国力优势这四个因素对国际经贸规则的形成与发展有不同的影响,四者间也存在互动作用。中国在参与制定国际规则过程中,应在参与和引领国际经贸规则形成时从四个因素入手分析并决定国家可采取的行为。
关键词:国际经贸规则;现实主义;共识程度;危机程度;国力优势程度
【数字法治专题】
8.数据犯罪刑法应对的三个维度
作者:张 旭 陈凯琳(吉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迭代发展,数据犯罪作为现代社会中的新兴犯罪形态,给传统刑法带来包括法益保护模糊、规制行为类型局限、与前置法的衔接不畅在内的诸多挑战。刑法规制作为综合打击治理信息网络犯罪的重要途径,有必要从法益保护、行为类型、刑法与前置法的衔接三个维度完善我国应对数据犯罪的刑法规范体系。在法益保护方面,应打破数据法益保护模糊化的既定状态,将数据财产纳入财产类犯罪的客体,限定数据安全法益,排除具有数据化形式的财产利益、个人信息、知识产权等法益;在行为类型方面,应贯彻全链条惩治的应对思路,适度增加数据犯罪的行为类型,并适当限缩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行为类型;在刑法与前置法的衔接方面,在整体法秩序下做好刑法与前置法在个人信息的认定标准、个人信息处理行为的违法性评价标准等方面的衔接,防止认定标准、违法性评价相互矛盾。
关键词:数据犯罪;数据生命周期;刑事风险;立法回应
9.个人信息监管沙箱的法理基础与制度构建
作者:崔聪聪(北京邮电大学法律系)
内容提要:以个人信息为主要内容的大数据是数字经济的核心生产要素。目前,个人信息行政监管的主要手段是专项治理。个人信息专项执法所依赖的自上而下控制型监管路径,造成监管与创新张力不足甚至抑制技术创新等诸多问题。个人信息专项治理的重点是超范围收集、强制索权和一揽子授权等违法处理行为,虽然可以防控个人信息大规模处理引发的泄露和被滥用风险,但是对数字经济发展形成了制度性约束,势必会造成数据资源的结构性浪费和紧缺。通过专项整治防控个人信息处理风险,凸显了运动式监管范式的困境。个人信息行政监管,亟待形成一种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系统性范式。基于监管合作主义、穿透式监管策略和监管试验主义的个人信息监管沙箱,是诱发个人信息行政监管范式转换的关键变量,可以有效平衡数字经济发展和个人信息安全之间的冲突,应当作为未来个人信息的监管工具。
关键词:个人信息监管沙箱;数字经济;穿透式监管;合作式监管
【热点透视】
10.刑事一体化视阈中的行贿犯罪治理
作者:龙宗智 谢序荣(四川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近年来,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修改刑法,形成查处行贿犯罪的高压态势。但现实中仍存在对行贿犯罪惩治数量有限、惩治力度较低的状况,对这种状况存在的现实合理性有不同看法。行贿犯罪治理应纳入“刑事一体化”视阈,考察查处行贿与查处受贿的一致性及其矛盾关系并把握打击重点;考察程序法意义上,证据搜集程序及证明制度对实体法实施的制约;考察贿赂案件办案实践中取证难题包括伦理困境的影响。因此应将“严而不厉”作为行贿犯罪治理的指导思想。一方面,对于行贿治理应当坚持法律规制的严格性。重点打击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行贿犯罪,严格适用人身刑、财产刑及追赃措施,综合应用较为严格的刑事措施和社会措施,同时注意在法律规制上补短板、求平衡。另一方面,又须从贿赂案件办案实际出发,坚持政策措施的灵活性。应坚持与正确把握“不正当利益”的定罪实体条件,应挖掘特别从宽制度的实践潜力并采取较灵活的解释方法,应视情综合运用轻缓化法律措施,最后建议斟酌创设符合我国实际的“污点证人”制度。
关键词:行贿罪;犯罪治理;刑事一体化;严而不厉;受贿行贿一起查
11.公司“控制人”信义义务规则的创设及适用研究
作者:赵 玲(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公司制度的发展中,从所有权为股权概念所修正,到表决权从股权中的分离,再到控制权从表决权中的提炼,对控制权的界定与剖析,以及对控制人行使控制权进行规制,逐渐成为公司法制度设计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有别于旧《公司法》的规定,新《公司法》并未明确将股东排除在实际控制人之外,但在表述上仍将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监高作为各自独立的主体分别界定,并设定了不同的信义义务。该分别界定的模式忽视了上述主体之间可能存在的交叉与重合,其实质在于未能有效关注控制权这一根本。应基于实际控制人的概念提炼出控制人这一术语,并设定其信义义务的适用与填补规则,以保障非控制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控制权;控制人;信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