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杂志》2022年第3期目录与内容提要
【特稿】
1.刘俊海 |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反思和重构——康美药业案中独董巨额连带赔偿责任的法律思考
【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法治保障专题】
2.张 震 | 区域协调发展的宪法逻辑与制度完善建议
3.王建学 | 论中央在区域协调发展中的地位与职责
4.于文豪 | 区域协调发展合作机制的内部规则【信用立法专题】
5.石新中 齐慜哲 | 论商标权滥用的信用规制
6.吴晶妹 | 信用立法思考:我国未来三大信用法
7.张海征 | 知识产权信用体系法治化的实践与完善
【各科专论】
8.谢 晖 | 论司法政策及其法治使命
9.吕冰心 | 论网络格式合同条款的特性与规制
10.邹亚莎 | 共享价值:明清时期地权秩序的制度安排及当代启示
【青年法苑】
11.李 迪 | 恢复性司法视域中的反腐败追逃追赃国际合作
【特 稿】
1.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反思和重构——康美药业案中独董巨额连带赔偿责任的法律思考 作者:刘俊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康美药业案是推动我国独董制度变革的里程碑案例。为激活独董功能、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培育独董职业共同体、促进上市公司治理现代化,亟需从立法论、监管论、治理论、控制论、履职论、维权论、裁判论和评价论等八个方面完善独董制度。上市公司“独董”仅指“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在《公司法》及配套法规中构建具有可诉性、可裁性和可执行性的独董规范群。独董是董事会决策参与者、公司合规监督者和专业顾问。但独董并非公司治理承重墙。为缓解独董压力,建议独董与公权力、自律监管权和市场力量协同推进公司治理现代化。应激活股东直接民主治理机制。独立性是独董的核心资产。应将独董选择权回归公众股东。要夯实独董专业性赋能机制。独董聘请的中介服务应前置于独董表决。要重构监管者与独董之间新型亲清监管合作关系,强调独董勤勉义务的特殊性,确立中庸折衷的理性独董履职标准,引入独董责任合理减免机制。对2022年证券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中独董无过错认定规则的解释要体现独董友好型理念。应建立独董赔偿责任最高限额。健全独董激励机制,推动津贴市场化改革,导入独董责任强制险,推行独董股权激励计划,鼓励独董职业化建设。
关键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康美药业;公司治理;责任减免
【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法治保障专题】
2.区域协调发展的宪法逻辑与制度完善建议 作者:张 震(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内容提要:研究区域协调发展应具宪法视野。区域协调发展在宪法上有明确的根本制度、国家任务、发展理念和职权职责的依据,并以宪法上的整体发展、实质平等、权力配置和权利保障为理论体系支撑。为推动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更好实施,依据宪法的规范与理论,应该坚持整体性、平衡性、针对性、效能性等几项原则;以破解行政区难题为突破口,在中央与地方之间,通过试行中央适度、有效授权机制,充分提升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治理效能;在地方与地方之间,探索相互关系的法理内涵,为地方合作提供制度依据。
关键词:区域协调发展;宪法规范;宪法理论;制度完善建议
3.论中央在区域协调发展中的地位与职责 作者:王建学(天津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区域协调发展是新时代国家重大战略之一。它本身蕴含着丰富的中央与地方关系,也需要在央地关系视角下进行解析。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结构中,发展的动力主要来自地方和社会,中央则主要负责促进和协调。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过程中,中央处于枢纽性地位。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是区域协调发展的政治保障,中央的立法权和行政权则是其制度载体和运行依托。区域发展不协调既是各地发展条件各异等现实因素的结果,也有国家政策倾斜的人为因素。中央首先应当扫除发展障碍,释放地方和社会的发展动能,为各地方创造平等的发展机会,同时应当对发展不协调进行精准的制度纠偏。区域协调发展目标具有长期性,必须健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法律机制。
关键词:区域协调发展;央地关系;中央统一领导;共同富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4.区域协调发展合作机制的内部规则 作者:于文豪(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区域协调发展需要建立合作机制。其中,行政体系的内部规则有助于消弭合作方的潜在矛盾,形成激励相容的共同意志。区域合作机制的内部规则重点在于人、权、责三个层面。合作各方可以自设机构或者联合设立机构,要重视各方负责人的关键角色,并且为合作机构配备适当的工作人员。上级应当授予相关地方开展合作的权力,鼓励、支持和引导地方开展常态化合作,给予其区域协调发展的优惠政策,允许地方变通适用有关立法和政策。同时,运用组织领导、重点任务落实、日常工作、经济社会发展、合作各方互评以及社会评价等指标开展考核评价,并以考核结果作为奖惩依据。
关键词:区域协调发展;区域合作机制;内部行政法;行政组织法
【信用立法专题】
5.论商标权滥用的信用规制 作者:石新中 齐慜哲(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内容提要:由于商标法律制度的局限和当前司法、执法存在的困境,多年来中国的商标恶意抢注和恶意囤积等商标权滥用行为屡禁不止。2019年4月修正的新《商标法》增加了第4条和第68条,力图从商标注册规范化的角度限制商标权滥用的可能。但这些规定的具体适用尚不明确,相关适配机制还未完善。从新《商标法》颁布之后中国商标申请数量的继续增长来看,该法的修正并没有从根本上遏制商标权的滥用。通过对《商标法》修正所体现的立法意涵及“诚”“信”关系的辨析,发现商标权滥用其实质是严重了违背商业伦理,是一种失信行为,因此,只有对市场主体的商标权滥用现象进行信用规制才是治理该问题的治本之策。文章所阐述的观点不止为解决商标权滥用问题提出了新思路,更为解决中国社会中严重悖德行为的信用规制提供了理论基础。
关键词:商标权滥用;诚与信;知识产权信用;社会信用体系
6.信用立法思考:我国未来三大信用法 作者:吴晶妹(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内容提要:加快信用立法已是全社会共识。与大多数从信用信息安全和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等角度讨论信用立法不同,从现实情况与问题出发,结合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践情况,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政务诚信、重要目标—社会治理、运行基础—“三大征信体系”的角度,提出了我国应出台“信用行政监督法”“全民正义诚信法”“统一征信法”三大信用法律的思考与构想,分析阐述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为我国信用立法研究提供新的思路。
关键词:信用立法;统一征信法;信用理论
7.知识产权信用体系法治化的实践与完善 作者:张海征(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知识产权领域,我国已经明确提出知识产权信用体系的顶层设计。知识产权信用的宏观体系和法律框架已经基本确立,在立法、司法、行政等多个方面开展了积极有益的探索。但是,知识产权信用体系法律框架下的具体规则仍需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在系统性建设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原则的指导下,信用收集制度应合理限制收录范围,信用公开制度应明确分级标准,信用评价制度应动态分级管理,信用异议制度应灵活有效。在知识产权信用体系的法治化建设过程中,确保其基本要素“信用信息”的合法性、公正性、准确性、相关性和及时性。 关键词:知识产权;信用;法治;信用信息;信用评价
【各科专论】
8.论司法政策及其法治使命 作者:谢 晖(广州大学人权研究院) 内容提要:司法政策是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司法政策的探究,既要遵照政策和司法政策的一般理念,也要根据国家实在法有关政策的具体规定,还要沿循既有政策制定和落实的实践。司法政策可两分为“法定司法政策”和“依法定司法政策”,两类司法政策的制定主体、内容、效力虽皆不同,但都不影响司法政策对当下目的的关注和追求。我国的政策及司法政策,在很大程度上不是作为法律要素而存在,相对法律,其具有明显独立性。就司法政策而言,其制定主体多元、法律根据欠缺,因此,在法律上完善司法政策,是保障其在法律原则、规则前提下,实现“具体法治”“效率法治”“实质法治”使命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政策;司法政策;法定司法政策;依法定司法政策;法治使命
9.论网络格式合同条款的特性与规制 作者:吕冰心(中国政法大学文化娱乐法治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网络合同目前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经济交易的基础。网络合同格式条款有着异于传统纸质合同的特别属性,呈现出五个方面的特性:交易环境的异质性和虚拟性、较高程度的开放性和隐匿性、超越时空的广泛性和实时性、趋于复杂的技术性和动态性、表达内容的再标准化与同质化。上述特性对于传统的合意理论、格式条款订入规制和效力规制的价值平衡、合同解释和无效规则的适用,以及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变更条款的效力、侵入性格式条款的认定规则等均有着指引价值和重要影响。基于网络格式条款的特性及其对规制影响的分析,建议以立法规制、司法规制、行政规制三种主要手段构建体系化规制路径,并以订入规制和效力规制为重点规制内容,从而建立起一个立体全面、重点突出的格式条款法律规制系统。
关键词:网络格式条款;订入规制;效力规制
10.共享价值:明清时期地权秩序的制度安排及当代启示 作者:邹亚莎(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
内容提要:明清时期,政府及其法典均没有对个人土地所有权做出明确的权利确认和体系化的表达,民众对土地的需求更多以物之利用、收益为核心。在民间社会自发形成的地权秩序中,各层级的业主共存于同一土地之上,通过时间和功用的划分共享土地利益。传统地权秩序的制度安排保障了资源的共同利用和利益共享,促进了土地多重价值的实现。相较于近代以来物权法对物之私有与独享理念的重视,共享价值可以视为是明清时期地权秩序的核心价值。在当代全球共享经济的潮流下,传承传统法中的共享价值,在物权法中引入共享价值和制度,对于当代物权法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明清时期;典;一田二主;共享价值
【青年法苑】
11.恢复性司法视域中的反腐败追逃追赃国际合作 作者:李 迪(G20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我国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但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基础,通过劝返和域外追诉等方式,使很多外逃腐败分子回国接受审判,追缴回了很多赃款。然而我国现阶段适用这两种方式进行反腐败追逃追赃工作时,面临缺乏强力的法律支撑和顺畅的国际合作等难题。我国应当在相关法律,特别是《刑事诉讼法》《监察法》中认可“恢复性司法”的理念和模式,充分利用劝返模式的优势,减少域外追诉的负担。此外,在法律制度层面认可恢复性司法,可增进世界其他国家对我国反腐败法律制度的了解,增强我国在反腐败国际合作中的话语权。
关键词:追逃追赃;国际合作;恢复性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