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法学会关于进一步推进研究会发展的实施办法
市法学会所属各研究会,学会机关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
为加强研究会建设,推进研究会全面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市法学会所属研究会建设与发展现状,研究制定了《北京市法学会关于进一步推进研究会发展的实施办法》,于2020年3月19日市法学会第3次会长办公(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法学会
2020年3月24日
北京市法学会关于进一步推进研究会发展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总体目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研究会建设,推进研究会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中国法学会章程》《中国法学会关于改革和完善监管制度、促进研究会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等规定,结合首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重要论述,坚持创新发展思想,积极引导发展,严格依法管理,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充分发挥研究会服务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首善之区的积极作用,探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新型首都法学研究会管理发展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研究会是指经北京市法学会(以下简称“市法学会”)批准成立、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法学类社会组织,包括未在市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研究会和已经在市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法学类社会团体(社团研究会)、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研究会是繁荣首都法学研究、服务北京法治实践的主力军主阵地,是对首都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进行思想政治引领和法学理论指导的重要渠道。
第四条 市法学会对所属研究会承担管理、服务、监督、指导的职责。推进研究会发展必须坚持政治建会与党建强会相结合、规范管理与制度创新相结合、培育扶持和科学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加强研究会“政治思想、组织体系、制度机制、领导班子、会员队伍”等全面建设,进一步推进研究会发展,努力形成党组织作用发挥更加明显、组织体系更加完备、制度机制更加健全,管理规范、运转良好、发展有序、充满活力的研究会发展格局。
第二章 研究会的设立、转制、转入、换届、变更、撤销
第六条 市法学会原则上不再设立未在市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研究会,严格控制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北京市法治发展建设需要,合理规划、科学发展社团研究会。申请设立研究会,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指导法学研究,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聚集共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全面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二)研究领域重点关注建设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如司法体制改革、涉外法律体系构建和法律适用、公益诉讼、优化营商环境、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与社会治理等方面。
(三)具备填补相对空白的研究专业领域,并与市法学会已有研究会的专业领域和研究方向,基本不交叉、不重叠。
(四)必须有三个(含)以上不同单位或分属不同单位的个人作为发起人(单位)筹备发起成立。发起人(单位)在本专业领域有较强的研究基础和代表性,聚合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法学研究和法律实务人员。研究会人员组成应充分体现先进性、权威性、代表性、群众性,研究会应成为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学术平台。研究会会员中实务部门人员一般不少于30%。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发起人(单位)负责筹措研究会登记注册资金,注册后不得收回;研究会应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支持,保障研究会持续、长远发展。
第七条 申请成立研究会,须遵守以下程序:
(一)发起人成立研究会筹备组,向市法学会提交申请材料。主要包括:申请成立研究会的可行性必要性报告,研究会章程(草案),拟任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候选人建议名单,会员名单,经费保障说明等。
(二)市法学会业务管理部门审核申请材料,提交市法学会研究会建设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研建委”)审查论证;研建委提出同意或不同意设立的论证意见。
(三)研建委作出论证意见后通知研究会筹备组,同意设立的,筹备组须向市法学会提交研究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拟任人选的政治审查表和拟成立研究会设立党组织的可行性报告等相关材料;不同意设立的,停止筹备工作。
(四)市法学会业务管理部门审核研建委的论证意见等材料,并提交市法学会会长办公会审议。
(五)市法学会会长办公会研究同意成立的,下达同意成立的批复文件;不同意成立的,应通知筹备组,停止筹备工作。
(六)筹备组持批复文件到市民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取得市民政部门同意成立的行政许可后视为成立。
第八条 市法学会提倡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未在市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研究会进行社团登记,逐步实现市法学会所属研究会的登记注册全覆盖。
第九条 已经在市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法学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愿转入市法学会管理,应向市法学会提出申请,经市法学会审议同意后,业务工作转入市法学会管理。
(一)条件。拟转入的法学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政治立场坚定、党建工作扎实、领导班子健全、制度机制完善、管理规范有序、作用发挥良好,年度工作检查评估成绩连续两年在合格以上。
(二)程序。转入应遵循以下程序:
1、提交申请材料。主要包括:申请报告、基本情况介绍(本团体成立时间、发起人或发起单位、班子建设情况、会员队伍情况、党建工作情况、秘书处建设情况)、活动开展情况和取得的主要成果、加入市法学会管理的会议纪要等。
2、市法学会业务管理部门审核申请材料,提交研建委审查论证,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其加入市法学会管理的论证意见。
3、市法学会业务管理部门审核论证意见材料,提交市法学会会长办公会审议,同意接收的,下达批复文件,不同意接收的,通知该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十条 换届工作是研究会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届满的研究会要严格按照《中国法学会章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和研究会章程有序组织换届。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换届的,应报经市法学会同意。推迟换届的期限最长为1年。
(一)研究会通过组织换届,进一步强化政治意识,理清工作思路,完善领导班子、理事会等组织结构,健全工作机制和内部管理制度,充实会员队伍,增强履职能力,提升研究会的凝聚力、影响力和战斗力。
(二)研究会会长负责召集常务理事会研究换届事宜,主持换届工作。
(三)研究会要按照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要求,强化权威性和影响力,扩大群众基础,形成合理的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的组织结构和规模比例,实务部门人员在领导班子中的比例应不少于20%。
(四)新一届研究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人选建议名单及修改后的章程或组织规则等材料,应于届满前1个月向市法学会报送;经市法学会会长办公会批准后,研究会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召开换届大会,完成换届事项。
第十一条 社团研究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内部分支机构及办事机构、章程等登记、备案事项,经市法学会审查同意后,向市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未在市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研究会有前述变更事项的,应向市法学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市法学会同意后变更。
研究会因自身原因需撤销的,应由研究会理事会协商一致后向市法学会提出撤销申请,经市法学会审查同意后撤销。
研究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议可以决定撤销:
(一)违反宪法、法律,违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连续三年无法正常开展活动,经整顿无明显改进,无存续必要的。
(三)具备其他撤销情形的。
社团研究会、民办非企业单位须持市法学会关于同意撤销的批复文件,到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等事项。
第三章 研究会的思想政治建设
第十二条 加强研究会政治建设。研究会要强化政治引领,加强政治教育,把会员最广泛最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通过年会、研讨会、课题研究等活动,贯彻党的决定,宣传党的主张,引领会员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认真学习贯彻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教育引导会员自觉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贯穿到法学研究、法治实践的全过程,并转化为清醒的理论自觉、坚定的政治信念、科学的思维方法。
第十三条 严格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研究会会长是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第一责任人;研究会要加强论坛、年会、研讨会等活动的管理,强化对主题选题、文章观点的政治审核和政治把关,加强对研究会主办的网站、刊物、微信公众号等舆论载体的建设和监管;保持斗争精神,针对错误观点言行,要敢于和善于发声、亮剑,在原则问题和大是大非面前旗帜鲜明、立场坚定,坚决维护法学领域意识形态安全;要及时掌握敏感问题,及时发现会员在意识形态方面的问题苗头,对于在意识形态方面出现问题并造成影响的要严肃问责,并向市法学会报告。
第十四条 推进研究会党建工作。研究会要依据党章党规,结合实际建立党的组织,力争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条件成熟的,要成立党支部;条件不成熟的,要建立联合(临时)党支部、党的领导小组等功能型党组织。党组织要加强领导,发挥作用,强化对研究会的年会、论坛、专题研讨会、涉外交流、大额经费收支等重大事项研究把关,提出意见,确保研究会各项工作方向正确、合法合规;要常态化地开展灵活多样的党建活动,丰富研究会党组织生活,团结凝聚党员会员,激发研究会工作活力;加强党建工作的组织、人员、经费等基础保障。
第四章 研究会的服务、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加强研究会领导班子建设。坚持把政治坚定、学风严谨、团结合作、坚强有力作为配备研究会领导班子的重要条件。研究会会长是本专业领域学术代表或业务工作带头人,具备权威性和代表性,把握研究会工作方向,发挥示范引领和旗帜标杆作用,承担研究会建设发展的主要责任;研究会副会长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和号召力,具备为研究会的建设发展出谋划策、筹措资源的能力,能够为研究会活动提供人力、物力和资金等相应保障并承担分管责任;研究会秘书长应具备乐于奉献、敢于担当的精神和较强的统筹协调能力,承担研究会正常运转、平台搭建、秘书处建设等日常工作职责。
研究会在选举变更研究会负责人时,研究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拟任人选须经本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人事部门出具政审意见。研究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的任职应征得本人所在单位同意,注册的研究会中属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含退休干部)兼职的,应依据市委组织部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备案审批手续后方可任职。
第十六条 加强研究会秘书处建设。秘书处是研究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研究会的信息化建设、人员动态管理、工作和会员信息档案、财务管理等具体事务,承担相关活动的组织联络,起到上传下达、内外协调、牵头抓总的作用。秘书处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专(兼)职工作人员、必要的办公设备和办公经费。秘书长对秘书处工作和管理负全责,指导秘书处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必要时可聘任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做好秘书处相关工作。通过加强研究会秘书处建设,使秘书处真正成为权责明确、运转有序、协调顺畅、工作有效的研究会工作机构。
第十七条 研究会应定期召开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一)理事会决定本会重大事项,审议研究会工作报告,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人选。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研究会的重大事项,增免个别理事。
理事会会议由常务理事会召集,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二)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三)理事应积极参加研究会活动,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或者届内有两年不参加研究会活动的,研究会可视为自动退出理事会并向市法学会报告。对于自动退出理事会的理事,研究会要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做好会员的发展、管理与服务工作。
(一)严格会员发展。市法学会机关原则上不直接发展会员,由所属研究会、区法学会负责发展会员,实行“谁发展谁管理”。会员发展要严格资格审查,将政治素质过硬、法律专业能力突出的法学法律工作者,吸纳到会员队伍中来,确保会员质量。研究会、区法学会发展的会员要报市法学会备案。
(二)规范会员管理。建立健全会员个人信息纸质、电子“双档案”,用好会员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录入和更新会员信息,准确掌握会员动态信息,实现会员档案信息化管理。做好会员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会员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发现会员在政治建设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报市法学会,取消其会员资格,确保会员队伍忠诚可靠和纯洁稳定。
(三)强化会员服务。研究会应做好会员服务,向会员提供内部刊物、学习资料等,努力建好“会员之家”;组织开展会员活动日、学术研讨交流等活动,团结凝聚会员,增强队伍活力;大力培养政治和业务素质好的中青年理论骨干,积极培养涉外法治人才,为首都优秀法学法律人才脱颖而出和健康成长创造条件。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研究会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以章程和组织规则为基础的各项工作制度,包括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财务管理、请示报告等制度,健全和落实研究会内部日常工作制度,加强印章管理、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管理、会员档案管理、重要会议记录、签发文件、财务管理、重大活动事项决定审批备案制度等,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和自律机制,从制度上保障研究会的规范运作。
(一)研究会活动常态化。研究会每年至少组织4次活动,为广大会员及专家学者参与研究会活动和展示交流研究成果创造条件、搭建平台,围绕国家和首都中心工作及相关法治问题开展研讨交流,提供法治对策建议等,发挥研究会职能作用。
(二)坚持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研究会举办学术年会、涉外交流活动、境外捐赠、班子人员调整、换届等重大事项,须事前两周向市法学会请示、事后一周内向市法学会报告。其他专题研讨会、论坛等活动,须向市法学会报备。
(三)建立会长述职报告制度。会长对研究会工作负全责,应每年向会员大会和市法学会述职报告。研究会会长报告履职情况主要包括:抓研究会的思想政治建设,领导班子及会员队伍建设,学风建设、学术研究和成果转化应用情况,党风廉政建设等。报告方式采取书面述职报告或会议述职报告。
(四)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制度。研究会应于每年12月底前召开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会议,系统总结研究会一年来的工作完成情况及研究下一年度工作安排等,并由会长向会员大会或理事会作工作报告。研究会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应按要求及时向市法学会报送。
第二十条 市法学会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对研究会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研究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对研究会年度工作报告的初审。研究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市法学会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及财务报告。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研究会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研究会的清算事宜。
(六)听取研究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报告。
第二十一条 支持研究会提供公共服务。结合实际、积极稳妥地推进研究会主动承担法律政策咨询、第三方评估、法律服务等公共服务项目,为研究会参与公共服务提供便利。支持研究会多渠道、深层次、宽领域地参与政府决策咨询,更好发挥智库作用。积极搭建平台,为研究会、区法学会之间交流合作创造必要条件。及时向上级组织和有关机关提出政策建议,并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支持研究会创新发展。
第二十二条 继续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研究会加强自身建设,指导研究会发挥专业优势,承接课题、学术活动、法律服务等项目,获得资金支持,保障研究会工作正常运转。对组织建设、活动开展、成果产出、社会影响等方面综合评估良好的研究会,加大支持力度。鼓励、推动研究会依托单位加大对研究会的经费支持。
第二十三条 创新工作机制密切联系服务研究会。通过落实市法学会领导和机关干部联系研究会制度、召开研究会秘书长联席会议或研究会工作会议、定期听取研究会工作汇报、开展调研座谈等形式,及时准确地了解掌握研究会相关情况和工作需求,有针对性地做好服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建立研究会工作成果评估机制。学习借鉴民政部门管理评估社会组织的经验做法,适时对研究会工作综合情况进行评估。对优秀研究会给予表扬激励,在安排党建管理岗位、参加学习交流培训、评先推优、获得学术研讨资金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对评估不合格的研究会给予通报批评和约谈整改。
对活动不经常、作用发挥不够好,综合情况评估得分较低的研究会,市法学会将采取约谈研究会负责人、专题听取研究会情况汇报、学会机关定点帮扶、建议撤销等措施,督导研究会进行整改,推进研究会建设整体提升。
第二十五条 市法学会要加强对研究会的组织领导,定期听取研究会工作汇报,研究解决研究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研究会工作的调研和业务指导,确保研究会各项工作有序运行和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法学会研究会、社团法学会管理办法》《北京市法学会研究会换届暂行规定》与本办法内容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法学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