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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法学会关于研究会、社团法学会成立的申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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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4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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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由三名(含三名)以上的学科带头人或专家发起,组成筹备组,研究新研究会、社团法学会成立事宜。

  二、研究会、社团法学会成立申请需向市法学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含电子版):

  ㈠关于申请成立研究会、社团法学会的请示;

  ㈡关于成立研究会、社团法学会必要性、可行性分析报告;

  ㈢拟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选举办法(草案);

  ㈣关于《章程》(草案)的说明;

  ㈤章程(草案);

  ㈥拟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名单;

  ㈦名誉会长、顾问名单;

  ㈧会员或理事登记表(见《中国法学会会员登记表》)。

  三、由市法学会主管部门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必要时可邀请相关学者专家对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

  四、初审意见呈报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批准成立的,在筹备组主持下选举产生首届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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