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台资企业及台商台胞税收法律救济
有关问题的探讨
2016年5月4-10日,我随北京市法学会团组赴台就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台商台胞权益保护、两岸司法协助等课题进行调研,先后与台湾智慧财产法院、台湾法曹学会、高雄大学法学院、高雄律师公会等法律届人士座谈交流,并到南投桃米社区进行实地走访调研,为8月份在北京召开第二届京台两地法律实务专业研讨会进行前期准备。我结合自身在国家行政机关从事税收法制工作的实际,就台湾地区行政诉讼制度有关情况进行了初步了解,为更好地保护在京台资企业及台商台胞税收权益,为其提供更顺畅的税收法律救济渠道拓展了思路。
一、台湾地区知识产权领域行政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在与台湾智慧财产法院进行座谈交流中,我就台湾地区知识产权领域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起诉条件要求以及案件审理期限等问题与该院院长和法官进行了交流。
(一)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
台湾地区目前在智慧财产领域(即大陆的知识产权领域)行政诉讼案件以行政确权居多,例如:有人(权利人、第三人、当事人等)对智慧产权局对专利或商标权有效性认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确权诉讼占到行政诉讼的90%;其他10%的行政诉讼为行政处罚等。
(二)起诉条件的要求
台湾地区知识产权领域行政诉讼案件的起诉条件是对智慧财产局做出的决定(台湾称为审定)不服,并经过特殊的程序--诉愿程序(行政机关自我反省机制),即先由智慧产权局的上级机关进行诉愿决定,对上级机关书面诉愿决定不服,才可以到法院打官司,通常是由高等法院受理。
(三)审理期限
审理期限为1年4个月。
二、两岸行政诉讼制度相关问题的比较
通过对台湾地区知识产权领域行政诉讼案件有关情况的了解以及与台湾律师界人士交流,使我对台湾地区行政诉讼制度有了粗浅的了解,并与大陆行政诉讼有关规定进行了比较:
(一)受案范围的比较
2014年11月1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才可以起诉,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又将“合法权益”限定在人身权益与财产权益这两类,不包括政治权益等。
台湾地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比较广,只要是公法上的争议均可提起诉讼,还可受理自身利益并未受到侵害的人为维护公益提起的诉讼,选举罢免等政治权益争议也由行政法院受理。
(二)前置程序的比较
大陆行政诉讼法中有关行政诉讼前置程序的规定较为复杂,哪些行政案件需复议前置由各具体法律加以规定。
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中有关行政诉讼前置程序的规定则较为简单,它将行政诉讼分为撤销诉讼、给付诉讼与确认诉讼。对于撤销诉讼一律需要先经过诉愿程序,即复议程序。而确认之诉中虽未明确指明需诉愿前置,但实际上也有诉愿前置的要求。给付之诉在实务上往往与确认之诉或撤销之诉密切相关,因而可以认为台湾地区行政诉讼以诉愿前置主义为其基本原则。
(三)审理期限的比较
台湾地区行政案件一审审理期限一般为1年4个月,大陆行政案件一审审理时限一般为6个月。
综上可见,在台湾地区通过行政诉讼手段可以解决的行政争议范围比较广;在大陆通过行政诉讼手段解决行政争议的效率比较高。
行政诉讼作为法律救济的渠道之一,对维护台资企业、台商台胞税收权益有积极的作用。但是目前随着大陆法治体系的不断完善,对于台资企业、台商台胞来说,捍卫自身税收权益,进行税收法律救济的渠道也越来越丰富和畅通。
三、大陆现行税收法律救济形式及分析比较
大陆税收法律救济分为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
(一)行政救济
行政救济包括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调解。
1.税务行政调解
基于“公权力不可让渡”以及“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公定力”的理论认识,一般认为,行政争议的解决不适用调解。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已有行政赔偿、补偿和行政自由裁量权争议在诉讼、复议程序中可以由法院、复议机关进行调解的相关规定,因此,基于尽量在前端化解矛盾争议的考虑,2015年北京市正式出台《北京市行政调解办法》,将行政争议调解前移,规定对行政赔偿、补偿和行政自由裁量权这三类争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行政机关可以在法院、复议机关的指导下进行调解。例如:纳税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处罚的裁量幅度为“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那么在这个裁量幅度范围内的争议,税务机关可以在法院、复议机关的指导下进行调解。
2. 税务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有权税务机关或者有管辖权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通过在行政机关内部再次审查具体行政行为,以较小的行政成本最大限度地在系统内部纠正错误,弥补漏洞,推动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化解社会矛盾,维护良好的税收秩序。
(1)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税务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包括征税行为、税务行政许可和审批、税收行政强制、税务行政处罚、其他税收管理行为、税务行政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和其他涉税具体行政行为,不但囊括税收征收管理活动的各个方面,还涉及到纳税人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护纳税人税收知情权等方面。
(2)关于申请复议的特殊规定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担保得到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
(二)司法救济
司法救济指税务行政诉讼。
1.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税务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提出审查申请,由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司法活动。税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税务行政复议一致,解决的涉税争议包括纳税争议和其他涉税争议,但是其中对于纳税争议必须先经过税务行政复议后,才可以提起税务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纳税争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而发生的争议。
2.复议前置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设计纳税争议的复议前置制度是为了更好地发挥税务行政复议的专业性优势,尽可能在税务机关体内部解决争议,节约司法成本。
(三)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的比较
一是在审查的全面性上,税务行政诉讼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一般不审查其适当性,税务行政复议既审查其合法性又审查其适当性,因此税务行政复议的审查标准更全面。
二是在审查的客观性上,税务行政诉讼的审查主体是人民法院,其独立性更强。
三是在审查的灵活性上,税务行政诉讼程序更加复杂、严格,税务行政复议程序相对简单、灵活。
四是在审查结果上,税务行政诉讼决定一般仅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作出判断,不直接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税务行政复议可以直接变更具体行政行为。
五是在是否可以调解上,税务行政诉讼一般不适用调解、和解,税务行政复议可依法调解、和解。
四、对台资企业、台商台胞维护自身税收权益的建议
(一)在解决涉税争议问题上,建议首选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一是因为与同是复议机关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相比,上一级税务机关的税收专业性更强。二是与行政诉讼相比,行政复议效率更高,行政诉讼一审期限一般为6个月,而行政复议决定作出期限一般为60天,而且行政复议完全免费,没有成本费用负担。三是如果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还可以再提起行政诉讼。四是不用担心上级税务机关包庇下级税务机关,因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上级行政机关维持原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上级行政机关也作为共同被告。
(二)涉及行政赔偿、补偿和行政自由裁量权这三类争议,建议积极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对涉税争议的处理采用调解而不是行政强制的方式,充分尊重了争议当事人的权利主体地位,符合平等、民主、宽容等现代行政法的精神,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征纳环境,此外行政调解的方式也更加灵活,时间效率也更高。
(三)采取行政诉讼手段维护自身权益时要注意起诉时间要求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以及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以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在规定时限内不提出行政诉讼就丧失了诉权。
(四)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违法行政行为侵害时还可以提出国家赔偿
当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实际损害时,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行政赔偿。税务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一种,为受到违法行政行为侵害的受害人提供赔偿,弥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使税收法律救济落到实处。税务行政赔偿既表现在税务行政调解、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中,但又相对独立。赔偿请求人可以在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者提起税务行政诉讼时附带提出税务行政赔偿申请,也可以单独向税务机关提出税务行政赔偿申请。
为鼓励台资企业、台商台胞来大陆投资经营和工作生活,大陆在保护台资企业、台商台胞权益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包括在税收方面,也有一些优惠政策和保护纳税人权益的做法,相信随着全面推进“营改增”工作步伐的加快,税制更加简化、税负进一步降低,将会有更多的台商台胞、台资企业到大陆来工作生活和生产经营。